讀者問:我二姊嫁了一個大她二十幾歲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一直被當下女,最近她的先生疑有外遇,竟然要趕她出門,就連我二姊的女兒也很不孝,父女聯手對付我二姊,她丈夫只是要趕她出門,也沒有說要離婚或給贍養費,我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該怎麼辦?可以向他請求多少錢?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除婚姻,稱為兩願協議離婚;一種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可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除婚姻,稱為裁判離婚;最後一種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的方式,協議離婚。 
讀者的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要看他們兩個是否可自行協商,雙方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如果無法協議的話,需視兩人婚姻有無出現《民法》第一○五二條所規定的法定離婚要件,再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贍養費因案不同

一般常見判決離婚的狀況,包括一方有外遇通姦,或是有家暴行為如毆打、言詞侮辱、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不負擔扶養義務等原因。
一般判決離婚,可向對方請求因離婚、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陷於生活困難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夫妻財產制的財產分割等,但請求金額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建議讀者針對個案情形盡早詢問律師,比較不會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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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朋友開車紅燈右轉,致後面兩台機車相撞,但我朋友車尾無擦撞痕跡,第一輛機車說他有看到我朋友要右轉他也減速,是第二輛機車沒注意才撞到,第二輛機車是一對情侶,男方有喝酒給女友載。事後男方爸媽打電話說他兒子腦出血,要我朋友負責並要求和解,我朋友的保險公司是說不用理他,我該怎麼辦?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的朋友開車紅燈右轉的時候,導致後面兩台機車相撞,雖然你朋友的車尾無擦撞痕跡,但是如果該十字路口規定禁止紅燈右轉,因為你朋友違規右轉,才導致後面兩台機車反應不及而相撞,則你朋友與該兩輛機車相撞的意外發生,恐有因果關係,讀者的朋友會因此有刑事過失傷害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如果機車相撞的意外,是第二輛機車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到第一輛機車,與你朋友紅燈右轉並無關連性,肇事責任即應由第二輛機車自己負責,你朋友就無刑事過失傷害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盡早詢問專業律師

所以建議讀者朋友先妥善保存車禍相關證據,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談話紀錄表、警繪交通事故現場圖、應訊筆錄、現場照片或現場監視錄影等書面資料,此外包括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醫院鑑定報告等資料,也應妥善保存,以備後續官司使用,或盡早詢問專業律師,針對個案情形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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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本人承租一個地下室停車位,與房東簽約後得到房東口頭承諾,當日即可將車輛停至該車位,但不久後有一輛車一直停在該車位上,房東不知誰的車,警衛也不知道且聯絡不到車主,該車上也無本大樓的停車證。車位被佔用至今已數天,但該車仍未移走,請問我可直接至警局報侵占嗎?該準備什麼資料?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向房東承租地下室車位,房東承諾簽約當日即可將車子停到該車位,所以房東應將完好、且可停放車子的車位提供給你,雙方才算完成租賃關係交付的義務。 

先請房東移車再租

如果讀者在承租地下室車位時,就已有不知何人所有的車子,擅自停在這個車位上,代表房東沒有完成其交付停車位的義務,讀者是可以拒絕交付租金給房東,並請房東自行想辦法移走該車後,再開始雙方的租賃契約。
但是如果讀者是在承租停車位一段時間之後,才出現不明車輛停放、佔用在自己的承租車位上,此時讀者就得要自己想辦法解決了。 

可報警調車籍資料

根據讀者提問內容看來,經詢問房東、警衛大家均不知該不明車輛的車主,且該車也無大樓停車證,甚至找不到相關資料可聯絡到車主,這種狀況下該車明顯有違規佔用車位擅自停車之嫌,建議讀者可打電話一一○報警,請警察會調閱監理所的車籍資料查出車主,並聯絡車主出面處理,以利讀者後續採訪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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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法律疑慮 可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簽租約時,應對解約方式取得共識以避免爭端。黃競鋒攝

【潘姿羽╱台北報導】每個房客都希望租約期間能和房東和平相處,若須提早搬遷,就得留意可能發生爭執。專家提醒,租屋合約通常以1年為期,提前解約的一方得付違約金;建議雙方簽約時就該針對提前解約的因應方式達成共識。

 

為避免房客隨意解約,房東多半會在租賃契約書加註「此租賃契約至少維持12個月,乙方(房客)未住12個月迄移押金不得退還」或「提前解約將不退預繳金」等條文。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汪靜雯表示,由於合約書具法律效力,如果承租人在簽約時對提前解約的處理方式沒有異議,便是同意合約規定,房東有權利不退還押金。 

提早1個月告知

由於臨時解除租賃契約會造成雙方困擾,通常合約書會要求提前解約須提早1個月告知並沒收押金做為違約金,但汪靜雯提醒,《土地法》規定押金上限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若合約內容有不合理要求,承租人應事前溝通以保障自身權益。
市面上的租賃契約通常單方面約束承租人而未規範房東,汪靜雯表示,基於平等原則,簽約時承租人可要求房東一同遵守規定,若有法律疑慮也可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姿態放軟多溝通

租屋糾紛雖然多,賠償金額通常不高,多數人不會選擇走上法律程序,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簽約時彼此要有共識,若有突發狀況,姿態放軟、多和房東溝通協調,才能找到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租屋小提醒

◎《土地法》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若承租人提前解約,房東有權依合約書規範不返還押金,因此簽約時應確認雙方有共識
◎口頭承諾較無保障,應將協議後的內容明文列於合約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20922/3452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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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與丈夫離異,他三年前過世,沒有遺產只留下債務,銀行債務由兩個兒子處理完畢。至於私人債務部分,前夫的兄弟寄來一份沒有借據的帳務清單,要求我兒子負責,並附上一張財產協議書,要我兒子放棄對我前公公財產的繼承權。我前公公還在世,我的兒子日後真的不能繼承他的財產嗎?前夫兄弟有權這樣做嗎?

 

盧天成律師答: 
《民法》關於繼承規定於二○○九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不會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 

生前拋棄不具效力

讀者先生過世的時間若是在二○○九年六月之前,則其繼承人(兩個兒子)須概括繼承其債務;若在二○○九年六月之後,則繼承人只以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讀者的兒子並無義務以個人的財產負擔其父親的債務。
讀者前公公的財產繼承權部分,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以繼承人於繼承事實(即過世)發生、知道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所以在繼承開始前預立財產協議書,放棄對財產的繼承權,並不生效力,讀者的兒子還是可繼承讀者前公公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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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們社區管委員的委員每次開幹部會議,委員都自訂每人可領出席費五百元,這是合法的嗎?另外,我們的電梯門口可否在不妨礙大家出入的情況下,暫時停放腳踏車呢?此外,我對我們社區管委會的財務收支有疑問,我要如何查看帳冊?

 

盧天成律師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規約規定。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議紀錄、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使用情形等資料。 

財務帳冊可調閱

因此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可否支領出席費五百元,要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而定,或視規約內容有無規定,如果沒有,委員們恐有不當得利之嫌。
讀者本身若是該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就屬公寓大廈的利害關係人,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的考量,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管委會的收支資料,管理委員會自有提供的義務,但可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
至於電梯門口屬出入通道,不應放置私人物品,以免影響住戶行走交通及社區美觀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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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的租約6月到期後未與房東續簽,最近打算搬遷,月初致電給房東要她月中來租屋處接受交屋退租,但她表示就算月中搬離也要算整個月的租金。想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依《民法》第450條第2款「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我該如何主張,才符合法令所謂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 

建議 須依原契約規範繳納

盧天成律師回應:由於不定期契約通常沿用原先的簽約條文和規範,如果之前簽的租賃合約以月為單位收租,之後的不定期契約按理來說同樣以月為單位支付租金,在雙方未協議的情況下,房客想更改為以實際天數計算租金的論點是較薄弱的。

一般租賃契約都按月收租,即便有《民法》450條的論述,此案例房東的立場還是比較站得住腳,建議承租人先與房東溝通,往後簽約時,應確認細節,將雙方協議的處理方式明列於合約書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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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若父母想與不孝女兒脫離親子關係,是否可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有效法律,脫離雙方親子關係,在法律上能產生效力嗎?若無法脫離親子關係,可要求子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嗎?有無相關法律可解決子女不孝的問題,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或資料?

 

盧天成律師答: 
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血統而來,並非法律規定也非社會觀念,因此只要是親生父母,他們與子女間血統一定有關,不可能因意思表示或法律改變,血統就會不一樣。 
因此為人父母者不能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方式,與子女脫離法律關係,身為子女者同樣也不能與父母脫離法律關係,即使將全身血液換新也是一樣。 
至於父母若不希望子女未來繼承自己的遺產,有兩個方法。一是父母在生前就將財產處理完畢,一旦父母名下沒財產,將來往生就不會有遺產,父母過世後子女自然無法繼承;另一個方法則是生前以遺囑的方式,依照法律規定書立遺囑。 

子女仍有特留分

但必須注意,父母雖可在遺囑中表示將來不要讓子女繼承遺產,將其遺產全部讓他人繼承,但法律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民法》第1187條、1223條有規定子女的遺產特留分,這部分是遺囑不可侵犯的範圍,也就是說,子女至少還會拿到父母遺產中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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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求房客賠償 須負舉證責任

 
房客須小心使用租屋處,若不小心發生意外,《民法》對房客有所保障。

日前清華大學研究生在租處縱火試圖趕走鄰居,報章媒體亦不時可見房屋因電線走火、使用人不慎而發生火警的事件。專家指出,租賃關係中承租人只要無重大過失,可受《民法》第434條保障不須付賠償責任,但若承租人蓄意縱火,便可能觸《刑法》之縱火罪,須承擔刑責。

租屋失火責任

常見的房屋失火意外多為管線老舊、電線走火,或者居住使用人菸蒂掉落等原因,針對房屋出租卻發生意外的情況,可依承租人是否「故意」而究責。 

失火責任須舉證釐清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民法》條文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保障承租人,因此,若僅僅是標的物老舊引起的電線走火,房東不能以房客未盡保持義務而要求賠償。
甚至房客可以主張《民法》第435條的「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意思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使得租賃物部分損壞,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若是租賃物毀損程度已經無法租用的話,承租人還可以終止契約。
《民法》第434條指出,租賃物(租處)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民法》對失火責任的「重大過失」未明確定義,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一般重大過失指的是人為縱火,或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蓄意縱火將觸犯刑法

如蓄意縱火、燒炭自殺或是在房內燒東西、亂丟菸蒂等,承租人須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對「重大過失」的認知不同而提出訴訟,出租人便須負擔舉證責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21208/346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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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陽台露台車位藏陷阱 留意二次施工名目

陽台外推雖可增加室內面積,一旦被檢舉將遭拆除。

民眾買房最怕買到違建屋,運氣不好的話,可能入住就遭舉報拆除。實務上,不只中古屋,即便民眾購買新成屋,也有買到違建的風險。法律專家建議,購屋時最好向業者要求檢視使用執照,比對各空間是否符合使照規範,若有不符的情形,就可能為建商擅自增建或改建,於法就是違建。

買停車位同時可以請業者出示使用執照,確定停車位型態。

建商蓋房子都須遵守法規,取得建照後按法定的建蔽率、容積率,合法建造樓層高度及每層樓的坪數面積。舉例來說,建案所在區段建蔽率為75%、法定容積率為300%;若基地面積為100坪,則可蓋的建築物每層最多75坪。容積率為建物可興建面積,以300%除以建蔽率75%,建築可蓋到4層樓高。在建案完工後,經業者申請,政府將核發建物使用執照。 
有些不肖建商為了增加室內坪數、吸引民眾購買,會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利用增建、改建等「二次施工」,改變建物各空間原本的用途。最常見為「陽台外推」,就是建商將原屬於陽台的面積改建為客廳面積的一部分。經過這種手法「創造」出的室內坪數,因未經申請核可,就屬違法,一旦遭到檢舉將被視為違建,遭公權力拆除。 

坡道變機械 產權扯不清

立詳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建鳴表示,違法的增建、改建也常出現在社區大樓的地下室,曾有建案的管道間遭改建為停車位,違規使用。也有建商為了增加車位數量,將原本的「坡道平面車位」部分改成「坡道機械車位」,民眾若購買後才發現,同樣可能遭到舉報拆除。
舉例來說,有業者將原先面積較大的「坡道平面車位」,切割改成面積較小的多個「坡道機械車位」,如此一來,原屬坡道平面車位的土地持分,將變成多人瓜分。按合法的產權登記,買到被改建坡道機械車位的民眾就可能侵佔到其他住戶的產權,產生糾紛。
張建鳴表示,消費者在購買新成屋時,可以觀察室內空間使用用途,是否符合使用執照規範,特別注意地下室及陽台、露台空間。若買中古物件,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民眾可請賣方出示買賣契約書,或提供建物謄本上的建物面積,或者是現狀說明書,有助釐清屋況是否合法,保障權益。 


【使用執照報你知】

˙定義:建築物建造完成後應請領的執照,其中規定建物空間的使用用途、建蔽率與容積率
˙說明:大部分建案領取使用執照時,建築物完成度約90%,多數僅餘庭園造景、室內油漆、衛浴設備未完成
˙常見糾紛:建商利用增建、改建方式進行「二次施工」,因增建或改建的建物沒有使用執照,一旦遭檢舉極有可能被拆除,常見增建的設施有陽台、露台、停車格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21215/3470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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