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租屋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讀者問:
1. 請問房東租給房客之屋含冷氣設備時,如冷氣故障誰要負責修復?期間承租方是否要負責保養冷氣設備?如要保養,誰要負擔費用?
2. 公司與公司房屋租賃合約中,如未提到冷氣設備修復與保固責任時,應由那一方負責,依據為何?如出租方不願負擔時,承租方要如何處理?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的回應:如果是機器老舊、年久失修,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故障,可請房東維護,但如果是房客不當使用,應由房客負責。因為冷氣為附屬設備,房客要盡保管義務,保養問題如更換濾網等,承租人可和出租人協調費用負擔。
公司情況與一般住家情況相同,責任歸屬於出租人,冷氣為房屋附屬物,也可看當初契約中有沒有提到責任歸屬,在《民法》第429條中有提到租賃物的修理部分,一般為出租人負擔。但若出租人不願意負擔,承租方可請人修理,拿收據索取費用。

天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問:本人承租一個地下室停車位,與房東簽約後得到房東口頭承諾,當日即可將車輛停至該車位,但不久後有一輛車一直停在該車位上,房東不知誰的車,警衛也不知道且聯絡不到車主,該車上也無本大樓的停車證。車位被佔用至今已數天,但該車仍未移走,請問我可直接至警局報侵占嗎?該準備什麼資料?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向房東承租地下室車位,房東承諾簽約當日即可將車子停到該車位,所以房東應將完好、且可停放車子的車位提供給你,雙方才算完成租賃關係交付的義務。 

先請房東移車再租

如果讀者在承租地下室車位時,就已有不知何人所有的車子,擅自停在這個車位上,代表房東沒有完成其交付停車位的義務,讀者是可以拒絕交付租金給房東,並請房東自行想辦法移走該車後,再開始雙方的租賃契約。
但是如果讀者是在承租停車位一段時間之後,才出現不明車輛停放、佔用在自己的承租車位上,此時讀者就得要自己想辦法解決了。 

可報警調車籍資料

根據讀者提問內容看來,經詢問房東、警衛大家均不知該不明車輛的車主,且該車也無大樓停車證,甚至找不到相關資料可聯絡到車主,這種狀況下該車明顯有違規佔用車位擅自停車之嫌,建議讀者可打電話一一○報警,請警察會調閱監理所的車籍資料查出車主,並聯絡車主出面處理,以利讀者後續採訪法律行動。

天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問:我的租約6月到期後未與房東續簽,最近打算搬遷,月初致電給房東要她月中來租屋處接受交屋退租,但她表示就算月中搬離也要算整個月的租金。想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依《民法》第450條第2款「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我該如何主張,才符合法令所謂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 

建議 須依原契約規範繳納

盧天成律師回應:由於不定期契約通常沿用原先的簽約條文和規範,如果之前簽的租賃合約以月為單位收租,之後的不定期契約按理來說同樣以月為單位支付租金,在雙方未協議的情況下,房客想更改為以實際天數計算租金的論點是較薄弱的。

一般租賃契約都按月收租,即便有《民法》450條的論述,此案例房東的立場還是比較站得住腳,建議承租人先與房東溝通,往後簽約時,應確認細節,將雙方協議的處理方式明列於合約書較有保障。

天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