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我二姊嫁了一個大她二十幾歲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一直被當下女,最近她的先生疑有外遇,竟然要趕她出門,就連我二姊的女兒也很不孝,父女聯手對付我二姊,她丈夫只是要趕她出門,也沒有說要離婚或給贍養費,我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該怎麼辦?可以向他請求多少錢?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除婚姻,稱為兩願協議離婚;一種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可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除婚姻,稱為裁判離婚;最後一種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的方式,協議離婚。 
讀者的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要看他們兩個是否可自行協商,雙方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如果無法協議的話,需視兩人婚姻有無出現《民法》第一○五二條所規定的法定離婚要件,再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贍養費因案不同

一般常見判決離婚的狀況,包括一方有外遇通姦,或是有家暴行為如毆打、言詞侮辱、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不負擔扶養義務等原因。
一般判決離婚,可向對方請求因離婚、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陷於生活困難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夫妻財產制的財產分割等,但請求金額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建議讀者針對個案情形盡早詢問律師,比較不會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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