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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與丈夫離異,他三年前過世,沒有遺產只留下債務,銀行債務由兩個兒子處理完畢。至於私人債務部分,前夫的兄弟寄來一份沒有借據的帳務清單,要求我兒子負責,並附上一張財產協議書,要我兒子放棄對我前公公財產的繼承權。我前公公還在世,我的兒子日後真的不能繼承他的財產嗎?前夫兄弟有權這樣做嗎?

 

盧天成律師答: 
《民法》關於繼承規定於二○○九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不會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 

生前拋棄不具效力

讀者先生過世的時間若是在二○○九年六月之前,則其繼承人(兩個兒子)須概括繼承其債務;若在二○○九年六月之後,則繼承人只以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讀者的兒子並無義務以個人的財產負擔其父親的債務。
讀者前公公的財產繼承權部分,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以繼承人於繼承事實(即過世)發生、知道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所以在繼承開始前預立財產協議書,放棄對財產的繼承權,並不生效力,讀者的兒子還是可繼承讀者前公公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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