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本人承租一個地下室停車位,與房東簽約後得到房東口頭承諾,當日即可將車輛停至該車位,但不久後有一輛車一直停在該車位上,房東不知誰的車,警衛也不知道且聯絡不到車主,該車上也無本大樓的停車證。車位被佔用至今已數天,但該車仍未移走,請問我可直接至警局報侵占嗎?該準備什麼資料?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向房東承租地下室車位,房東承諾簽約當日即可將車子停到該車位,所以房東應將完好、且可停放車子的車位提供給你,雙方才算完成租賃關係交付的義務。 

先請房東移車再租

如果讀者在承租地下室車位時,就已有不知何人所有的車子,擅自停在這個車位上,代表房東沒有完成其交付停車位的義務,讀者是可以拒絕交付租金給房東,並請房東自行想辦法移走該車後,再開始雙方的租賃契約。
但是如果讀者是在承租停車位一段時間之後,才出現不明車輛停放、佔用在自己的承租車位上,此時讀者就得要自己想辦法解決了。 

可報警調車籍資料

根據讀者提問內容看來,經詢問房東、警衛大家均不知該不明車輛的車主,且該車也無大樓停車證,甚至找不到相關資料可聯絡到車主,這種狀況下該車明顯有違規佔用車位擅自停車之嫌,建議讀者可打電話一一○報警,請警察會調閱監理所的車籍資料查出車主,並聯絡車主出面處理,以利讀者後續採訪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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