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我的租約6月到期後未與房東續簽,最近打算搬遷,月初致電給房東要她月中來租屋處接受交屋退租,但她表示就算月中搬離也要算整個月的租金。想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依《民法》第450條第2款「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我該如何主張,才符合法令所謂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 

建議 須依原契約規範繳納

盧天成律師回應:由於不定期契約通常沿用原先的簽約條文和規範,如果之前簽的租賃合約以月為單位收租,之後的不定期契約按理來說同樣以月為單位支付租金,在雙方未協議的情況下,房客想更改為以實際天數計算租金的論點是較薄弱的。

一般租賃契約都按月收租,即便有《民法》450條的論述,此案例房東的立場還是比較站得住腳,建議承租人先與房東溝通,往後簽約時,應確認細節,將雙方協議的處理方式明列於合約書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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