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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結婚後,夫妻雙方間之法律效力有何變化?

 

盧天成律師答: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身分上效力,原則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民1000),並共同協議住所或以共同戶籍地為住所,互負同居之義務(民1001、1002),惟夫妻間另有約定或一方能證明共同住所不適宜履行同居義務者,仍得以其他處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若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如受他方家屬之虐待、不堪同居之虐待(家暴)、違反夫妻貞操義務(外遇、通姦、納妾)等,即可例外不為同居。

就雙方財產效力而言,夫妻對於日常家務事情互為代理人,只要屬於日常家務,即得以自己名義為之,並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因素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民1003、1003-1),即對內由夫妻平均分擔生活費用,對外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夫妻財產契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分別是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再分成三類,分別是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財產各自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1044)、一般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 ,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民1032)及所得共同財產制(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民1041);約定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前往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1007、1008)。

若夫妻雙方未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民1005),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財產(民1017、1018);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1022、1023) 。

關於共同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關於所得共同財產制中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關於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配的可能。若債務人將其財產全部登記於配偶名下而未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倘債務人之財產已為法院扣押而未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債務人即需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則其原財產規劃之目的即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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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麗麗與小鄭結婚婚,兩年後因個性不合雙方而協議離婚,在離婚程序還未完成前先行分居,麗麗心中難過,即於分居階段與前男友志明尋找安慰。結果,麗麗與小鄭在離婚登記後5個月生了一個小孩東東,麗麗心中知道小孩是志明的,她要如何處理?小孩可以跟麗麗姓嗎?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第1062條、第1061條、第1063條規定:子女從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老婆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推定他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

今天麗麗與小鄭於離婚後5個月生了一個小孩東東,若從子女出生日起回溯約150日雙方離婚,則小孩東東受胎期間麗麗與小鄭尚有婚姻關係,依法麗麗所生的小孩推定為小鄭的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知悉時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所以,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夫妻的一方及子女均可主張,如果是由夫起訴的,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如果是由妻起訴的,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子女起訴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當麗麗或小鄭以婚生否認之訴推翻東東之婚生性以後,若麗麗與前男友志明結婚,則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東東即準正為麗麗與志明之婚生子女。若志明不願與麗麗結婚,仍得認領東東或有撫育東東之事實(負擔子女之生活費用、撫育費用),即視東東為麗麗與志明之婚生子女;如果志明避而不見,若有事實認為志明為東東之生父者,東東或麗麗就可以向志明提起認領之訴。

本案例依律師個人實務經驗瞭解,因為東東依法推定為小鄭的婚生子女,關於東東姓氏的問題,依法是由麗麗與小鄭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是,麗麗與小鄭現在已經離婚,麗麗就可以以離婚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母姓;如果麗麗與小鄭只是分居而尚未離婚時,就可以以小鄭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事由,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母姓。

本解析僅供讀者參酌,實際情狀仍須依其個案審慎衡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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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二姊嫁了一個大她二十幾歲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一直被當下女,最近她的先生疑有外遇,竟然要趕她出門,就連我二姊的女兒也很不孝,父女聯手對付我二姊,她丈夫只是要趕她出門,也沒有說要離婚或給贍養費,我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該怎麼辦?可以向他請求多少錢?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除婚姻,稱為兩願協議離婚;一種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可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除婚姻,稱為裁判離婚;最後一種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的方式,協議離婚。 
讀者的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要看他們兩個是否可自行協商,雙方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如果無法協議的話,需視兩人婚姻有無出現《民法》第一○五二條所規定的法定離婚要件,再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贍養費因案不同

一般常見判決離婚的狀況,包括一方有外遇通姦,或是有家暴行為如毆打、言詞侮辱、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不負擔扶養義務等原因。
一般判決離婚,可向對方請求因離婚、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陷於生活困難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夫妻財產制的財產分割等,但請求金額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建議讀者針對個案情形盡早詢問律師,比較不會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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