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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阿雄父親於上個月因心肌梗塞去世,身前留下一筆債務、一筆土地及少許現金,由阿雄及其母親、弟、妹共四人繼承其財產。阿雄要如何處理父親留下之財產?


盧天成律師答
所有的人在死亡後,對於生前所有之財產和債務,原則上將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所謂「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規定,是指除因「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有繼承權的人向法院表示不願繼承)外,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和配偶(母親)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阿雄父親)生前留有財產者,應由其遺留的財產清償遺留的債務,所剩的財產或債務,再由繼承人繼承。例外,繼承人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時,則以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債務未受清償,則繼承人可不繼承該債務(民法第1154條),又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3條)。

循此,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開始,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機關聲明,即所謂「當然繼承原則」。然如想要在繼承開始後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依法定程序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民法第1156條)。關於遺產的計算,如有配偶者,應先依民法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制」所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規定為財產之分割,分割後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為被繼承的遺產。

本解析僅供讀者參酌,實際情狀仍須依其個案審慎衡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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