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輛機車借弟弟代步,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騎到牌照註銷卻還繼續騎,最近我接到監理站寄給我的罰單,累積金額竟高達十六萬七千二百元,請問我該如何向法院申訴,因罰單並不是我本人違規,也沒簽上我的名字,這樣我可以聲明異議嗎?還有什麼方法 可以使罰單不要成為雙倍罰單呢。

盧天成律師答:

被開罰單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被警察攔下,對駕駛人開罰;第二種是由機器或人工拍下違規事由後,對車主開罰,稱為「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因讀者是車主,若無法證明是他人違規駕駛,監理站便會依法認定讀者就是違規的駕駛人。 

須先繳費再提異議

讀者收到罰單後若不服,可以於十五天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訴、陳述意見;若不服申訴結果,可以要求原處分機關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次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違規通知單等資料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申訴時通常都會給一個月的繳款寬限期;但聲明異議時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讀者還是要先繳納罰單。若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沒有依裁決繳納罰鍰,讀者的駕照(牌照)就會被註銷,同時也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目前並沒有雙倍罰單的規定,只可能因逾期到案繳款的時間不同,而有不同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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