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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阿雄父親於上個月因心肌梗塞去世,身前留下一筆債務、一筆土地及少許現金,由阿雄及其母親、弟、妹共四人繼承其財產。阿雄要如何處理父親留下之財產?


盧天成律師答
所有的人在死亡後,對於生前所有之財產和債務,原則上將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所謂「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規定,是指除因「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有繼承權的人向法院表示不願繼承)外,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和配偶(母親)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阿雄父親)生前留有財產者,應由其遺留的財產清償遺留的債務,所剩的財產或債務,再由繼承人繼承。例外,繼承人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時,則以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債務未受清償,則繼承人可不繼承該債務(民法第1154條),又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3條)。

循此,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開始,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機關聲明,即所謂「當然繼承原則」。然如想要在繼承開始後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依法定程序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民法第1156條)。關於遺產的計算,如有配偶者,應先依民法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制」所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規定為財產之分割,分割後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為被繼承的遺產。

本解析僅供讀者參酌,實際情狀仍須依其個案審慎衡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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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與丈夫離異,他三年前過世,沒有遺產只留下債務,銀行債務由兩個兒子處理完畢。至於私人債務部分,前夫的兄弟寄來一份沒有借據的帳務清單,要求我兒子負責,並附上一張財產協議書,要我兒子放棄對我前公公財產的繼承權。我前公公還在世,我的兒子日後真的不能繼承他的財產嗎?前夫兄弟有權這樣做嗎?

 

盧天成律師答: 
《民法》關於繼承規定於二○○九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是不會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 

生前拋棄不具效力

讀者先生過世的時間若是在二○○九年六月之前,則其繼承人(兩個兒子)須概括繼承其債務;若在二○○九年六月之後,則繼承人只以繼承得到的財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讀者的兒子並無義務以個人的財產負擔其父親的債務。
讀者前公公的財產繼承權部分,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以繼承人於繼承事實(即過世)發生、知道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所以在繼承開始前預立財產協議書,放棄對財產的繼承權,並不生效力,讀者的兒子還是可繼承讀者前公公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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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若父母想與不孝女兒脫離親子關係,是否可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有效法律,脫離雙方親子關係,在法律上能產生效力嗎?若無法脫離親子關係,可要求子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嗎?有無相關法律可解決子女不孝的問題,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或資料?

 

盧天成律師答: 
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血統而來,並非法律規定也非社會觀念,因此只要是親生父母,他們與子女間血統一定有關,不可能因意思表示或法律改變,血統就會不一樣。 
因此為人父母者不能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方式,與子女脫離法律關係,身為子女者同樣也不能與父母脫離法律關係,即使將全身血液換新也是一樣。 
至於父母若不希望子女未來繼承自己的遺產,有兩個方法。一是父母在生前就將財產處理完畢,一旦父母名下沒財產,將來往生就不會有遺產,父母過世後子女自然無法繼承;另一個方法則是生前以遺囑的方式,依照法律規定書立遺囑。 

子女仍有特留分

但必須注意,父母雖可在遺囑中表示將來不要讓子女繼承遺產,將其遺產全部讓他人繼承,但法律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民法》第1187條、1223條有規定子女的遺產特留分,這部分是遺囑不可侵犯的範圍,也就是說,子女至少還會拿到父母遺產中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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