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停用導致電價調漲議題 經濟部長:調漲幅度將視替代能源而定
法源編輯室/ 2013-03-12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長昨(十一)日針對民眾關心核四或其他三座核電廠除役,將影響電價的問題表示,雖然停用核電廠一定會影響後續用電計畫,屆時電價一定會調漲,但電價調漲幅度為多少,還需視未來所選用的替代能源而定,不會馬上就有定論。

經濟部長表示,電價調漲有很多前提,而民眾所關心停用核電廠將導致電價調漲議題,也必須視核電廠若未來正式停用時,預計以何種電力方式作為取代。部長舉例,假設不考慮現有容量及興建時程,立刻增建或擴充現有的火力發電廠,則需考量建置經費及排碳量等問題。參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規定,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的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等設備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同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的範圍內。

經濟部長指出,不同替代能源所生產出的電力耗費成本會不太一樣,像是燃煤發電價格與天然氣發電價格就會有所不同。至於核四興建問題,則應當觀察其目前整體安全檢查情況,若要舉行公投,公投前也應當先釐清安全疑慮,假如無法釐清或有安全疑慮,政府就要考慮是否不要核四。參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不合同法第5條安全規定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

此外部長說明,目前規畫核四專案辦公室成員暫定十至十五人,並延攬具有資訊、工業工程背景的人才擔任辦公室主任一職,未來專案辦公室主要目的將協助整合有關核四及能源政策相關資訊。參照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為確保核能四廠興建與營運安全,因此成立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對核四廠興建安全等予以查核。另參照電業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電價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利潤。而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利潤率低於標準時,經濟部得准其申請加價,此乃同法第79條前段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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