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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先付訂 拒買恐難求償

 

2013年02月06日  
總裁行館(圖)爆交易糾紛,專家建議在簽約前,先確認合約內容再付款。資料照片

【顏嘉瑩╱綜合報導】《蘋果》日前接獲讀者投訴,指購買三發建設高雄市預售案「總裁行館」,付訂金後發現合約有不合理條款欲刪減,但雙方尚未簽約,銷售人員卻將200萬元簽約金收走;讀者說,最後約沒簽成,建商應退還訂金、簽約金與賠償金。不過專家說,此案為雙方對流程認定不同,讀者僅可拿回原金額,不能要求違約賠償金。

賣方擅收200萬

讀者Ricky表示,去年12月欲購買「總裁行館」透天產品,現場審閱合約後就下訂30萬元,並將購屋預購單和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樣本讓帶回家審閱。Ricky說,合約書提到買方除總價外,須另付瓦斯管線費、光纖網路裝置費等,他認為不合理,所以簽約當日口頭告知現場銷售人員,希望能將該條文刪除,才願意繼續簽約。 
Ricky說,他當天帶200萬元現金作為簽約金,到現場後先交給銷售小姐保管,不料雙方尚未對合約內容達成共識,銷售小姐便將200萬元存入銀行。 

只能無息退原款

Ricky認為,因最後並沒簽約,建商應歸還先前繳納共230萬元現金,並賠償1倍違約金,共460萬元。三發地產表示,因簽約並未完成,僅能將原款項無息退還。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指出,據《民法》第249條第2款,若契約因為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返還;此案例為雙方對於流程認知不同,讀者僅可拿回原金額,不能要求加倍返還。 

Ricky買屋糾紛事件簿

2012/12/10  Ricky支付30萬元訂金
2012/12/15  Ricky在原訂簽約日不克前往,改於22日簽約
2012/12/22  Ricky與銷售人員說明契約書中條文疑慮,雙方尚未簽約,但銷售人員已先將Ricky帶去的200萬元簽約金錢存入銀行
2013/1/4~2013/1/15  雙方存證信函往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206/348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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