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課奢稅 民眾:專業在哪
奢侈稅上路將滿2年,仍有民眾不清楚課徵方式,近日有多位讀者投訴,委託知名房仲賣屋、地政士跑流程,但賣屋時房仲未告知得繳奢侈稅,賣屋後卻遭到國稅局催討補稅。專家建議,賣屋前主動詢問房仲業者相關稅費,若事後被課稅可求償。
新竹林先生向《蘋果》投訴,去年9月底透過永慶不動產新竹大潤發加盟店賣出名下僅有的1戶公寓,簽約時,房仲和地政士都未告知可能會被課奢侈稅,半年後,卻突然接到國稅局催討去年賣房的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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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的人問:
我本來在一家成衣工廠擔任倉管、品檢工作,後來老闆把我調去燙衣服,但我燙起衣服不但速度慢,而且衣服需要燙線的地方都燙不直,老闆好幾次責怪我工作效率太差,最後我覺得沒辦法厚臉皮待下去,於是自己提出辭職。
當時老闆再三強調是我自願離職的,還要我填寫自願離職證明單,大概是怕我去告他,雖然老闆有給一點點所謂遣散費,但事後我覺得老闆很惡劣,害我沒法申請失業給付,我已經失業一年沒收入了,請問該怎麼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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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輛機車借弟弟代步,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騎到牌照註銷卻還繼續騎,最近我接到監理站寄給我的罰單,累積金額竟高達十六萬七千二百元,請問我該如何向法院申訴,因罰單並不是我本人違規,也沒簽上我的名字,這樣我可以聲明異議嗎?還有什麼方法 可以使罰單不要成為雙倍罰單呢。
盧天成律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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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結婚後,夫妻雙方間之法律效力有何變化?
盧天成律師答: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身分上效力,原則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民1000),並共同協議住所或以共同戶籍地為住所,互負同居之義務(民1001、1002),惟夫妻間另有約定或一方能證明共同住所不適宜履行同居義務者,仍得以其他處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若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如受他方家屬之虐待、不堪同居之虐待(家暴)、違反夫妻貞操義務(外遇、通姦、納妾)等,即可例外不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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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麗麗與小鄭結婚婚,兩年後因個性不合雙方而協議離婚,在離婚程序還未完成前先行分居,麗麗心中難過,即於分居階段與前男友志明尋找安慰。結果,麗麗與小鄭在離婚登記後5個月生了一個小孩東東,麗麗心中知道小孩是志明的,她要如何處理?小孩可以跟麗麗姓嗎?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第1062條、第1061條、第1063條規定:子女從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老婆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推定他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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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阿雄父親於上個月因心肌梗塞去世,身前留下一筆債務、一筆土地及少許現金,由阿雄及其母親、弟、妹共四人繼承其財產。阿雄要如何處理父親留下之財產?
盧天成律師答
所有的人在死亡後,對於生前所有之財產和債務,原則上將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所謂「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規定,是指除因「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有繼承權的人向法院表示不願繼承)外,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和配偶(母親)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阿雄父親)生前留有財產者,應由其遺留的財產清償遺留的債務,所剩的財產或債務,再由繼承人繼承。例外,繼承人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時,則以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債務未受清償,則繼承人可不繼承該債務(民法第1154條),又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3條)。
循此,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開始,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機關聲明,即所謂「當然繼承原則」。然如想要在繼承開始後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依法定程序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民法第1156條)。關於遺產的計算,如有配偶者,應先依民法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制」所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規定為財產之分割,分割後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為被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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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讀者問:
我原在公司當倉庫副組長,去年下班車禍受傷行動不便,公司改調我做包裝工作,養傷期間也沒發百分之三十薪資。今年八月復工,公司刁難不能請特休假回診,要我休無薪假,後來申請非自願離職也被刁難,經勞工局調解,公司只願以八萬元和解,我認為公司未依法給公傷百分之三十薪資、受傷時間薪資、資遣費二十五萬元等,該如何爭取?
盧天成律師答:
你認為公司未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受傷時間薪資、資遣費二十五萬元,可控告公司請求給付上述款項。建議你可先用存證信函催告老闆出面解決問題,如果老闆不願意協商或是沒有誠意解決問題,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用來幫助勞工打官司,並於二○○九年三月一日起,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成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擴大幫助現有勞工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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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1. 請問房東租給房客之屋含冷氣設備時,如冷氣故障誰要負責修復?期間承租方是否要負責保養冷氣設備?如要保養,誰要負擔費用?
2. 公司與公司房屋租賃合約中,如未提到冷氣設備修復與保固責任時,應由那一方負責,依據為何?如出租方不願負擔時,承租方要如何處理?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的回應:如果是機器老舊、年久失修,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故障,可請房東維護,但如果是房客不當使用,應由房客負責。因為冷氣為附屬設備,房客要盡保管義務,保養問題如更換濾網等,承租人可和出租人協調費用負擔。
公司情況與一般住家情況相同,責任歸屬於出租人,冷氣為房屋附屬物,也可看當初契約中有沒有提到責任歸屬,在《民法》第429條中有提到租賃物的修理部分,一般為出租人負擔。但若出租人不願意負擔,承租方可請人修理,拿收據索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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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營業保證金繳交」「政府核准證明」、「營保證明」不可少
【周承諺╱台北報導】日前爆發上千名房仲不經合法考照,而採花錢「購買」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凸顯市場仍存在不肖的非法房仲。專家表示,挑選房仲時,可先從店家招牌觀察標記直營或是加盟店面,店內也須掛上「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等書面證明。
面對眾多的房仲業者,民眾可先從招牌區隔出業者的經營模式。
坊間房仲品牌眾多,除了較具規模的8大房仲外,離開都會區的房仲多為地區性品牌,服務水準參差不齊,可能遭遇業者惡性倒閉或收費不明的陷阱。因此,民眾所選擇的房仲是否為「正派經營」非常重要。永慶房屋法務部協理吳宜學建議,民眾可從戶外「招牌」檢視起。
房仲店面須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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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擬法不周延,沒打到投資客,反而壓垮一般民眾。
【顏嘉瑩╱綜合報導】奢侈稅(全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今年6月將屆滿兩年,其存廢與否一直受到外界討論,原本是立意良好的「打擊投資客,抑制墊高房價」,但擬法不周全,卻害到許多不懂遊戲規則的老百姓。最近《蘋果》接獲許多讀者投訴,除了部分投資客案例,更多為一般民眾慘遭奢侈稅荼害,以下案例狀況雖不盡相同,但或可作為政府補救,立委修改奢侈稅法參考。
奢侈稅賦稅淨額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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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二姊嫁了一個大她二十幾歲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一直被當下女,最近她的先生疑有外遇,竟然要趕她出門,就連我二姊的女兒也很不孝,父女聯手對付我二姊,她丈夫只是要趕她出門,也沒有說要離婚或給贍養費,我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該怎麼辦?可以向他請求多少錢?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除婚姻,稱為兩願協議離婚;一種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可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除婚姻,稱為裁判離婚;最後一種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的方式,協議離婚。
讀者的二姊如果想離開他丈夫,要看他們兩個是否可自行協商,雙方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如果無法協議的話,需視兩人婚姻有無出現《民法》第一○五二條所規定的法定離婚要件,再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贍養費因案不同
一般常見判決離婚的狀況,包括一方有外遇通姦,或是有家暴行為如毆打、言詞侮辱、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不負擔扶養義務等原因。
一般判決離婚,可向對方請求因離婚、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陷於生活困難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夫妻財產制的財產分割等,但請求金額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建議讀者針對個案情形盡早詢問律師,比較不會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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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我朋友開車紅燈右轉,致後面兩台機車相撞,但我朋友車尾無擦撞痕跡,第一輛機車說他有看到我朋友要右轉他也減速,是第二輛機車沒注意才撞到,第二輛機車是一對情侶,男方有喝酒給女友載。事後男方爸媽打電話說他兒子腦出血,要我朋友負責並要求和解,我朋友的保險公司是說不用理他,我該怎麼辦?
盧天成律師答:
讀者的朋友開車紅燈右轉的時候,導致後面兩台機車相撞,雖然你朋友的車尾無擦撞痕跡,但是如果該十字路口規定禁止紅燈右轉,因為你朋友違規右轉,才導致後面兩台機車反應不及而相撞,則你朋友與該兩輛機車相撞的意外發生,恐有因果關係,讀者的朋友會因此有刑事過失傷害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如果機車相撞的意外,是第二輛機車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到第一輛機車,與你朋友紅燈右轉並無關連性,肇事責任即應由第二輛機車自己負責,你朋友就無刑事過失傷害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盡早詢問專業律師
所以建議讀者朋友先妥善保存車禍相關證據,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談話紀錄表、警繪交通事故現場圖、應訊筆錄、現場照片或現場監視錄影等書面資料,此外包括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醫院鑑定報告等資料,也應妥善保存,以備後續官司使用,或盡早詢問專業律師,針對個案情形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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