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課奢稅 民眾:專業在哪

 

奢侈稅上路將滿2年,仍有民眾不清楚課徵方式,近日有多位讀者投訴,委託知名房仲賣屋、地政士跑流程,但賣屋時房仲未告知得繳奢侈稅,賣屋後卻遭到國稅局催討補稅。專家建議,賣屋前主動詢問房仲業者相關稅費,若事後被課稅可求償。

新竹林先生向《蘋果》投訴,去年9月底透過永慶不動產新竹大潤發加盟店賣出名下僅有的1戶公寓,簽約時,房仲和地政士都未告知可能會被課奢侈稅,半年後,卻突然接到國稅局催討去年賣房的奢侈稅。 

林先生說,國稅局說除須繳納本金90萬元,因為延遲報稅,得再繳最少0.5倍的疑似逃稅金,讓他3天內就負債135萬元。 

被加0.5倍逃稅金

林先生氣憤的說:「當初是因為相信房仲才把房子交給他們,結果現在卻被課稅,專業度在哪裡?」
住桃園平鎮的Jack也碰到類似問題。Jack說,因父母離婚,父親將房子過戶給母親,母親持有約1年多後想賣出,去年底委託21世紀不動產賣屋,並在今年2月底簽約,賣屋後才接獲國稅局通知要繳80幾萬元奢侈稅。 

根本是推卸責任

Jack說,一般房仲看到謄本就應該知道有奢侈稅問題,但他們竟沒有看出。Jack說,「當初他們完全沒有告知,根本是推卸責任!」
接受委託賣屋的21世紀不動產中壢環中加盟店經紀人鄒昇融不願意回應,但21世紀不動產行銷經理曹若琪指出,當初經紀人口頭告知Jack賣屋後有可能會被課奢侈稅,也提供豁免條款方法,但因後續動作牽涉屋主隱私,仲介無權干涉。 

先諮詢稽徵單位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強調,民眾賣屋時應主動詢問是否會被課奢侈稅,若房仲業者告知「不會被課稅」,但事後卻被課稅,民眾只要能證明,就能以「債務不履行」向該房仲業者、地政士提出告訴。北區國稅局建議,民眾有賣屋需求,可以先自行瀏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也可以電話詢問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當地稽徵單位。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房仲業者應事前告知民眾可能會被課稅,以口頭告知難免產生爭議,將發函給各縣市公會宣導,碰到民眾在持有2年內賣屋,應以書面通知可能會被課稅,避免爭端。 

奢侈稅案例及解決辦法

★房仲業者、地政士未事先告知會被課稅
→房仲業者有「據實報告或媒介義務」,因此買賣前未告知,履行契約有瑕疵,民眾可以提出證據並要求「債務不履行」,但除非房仲業者事前有擔保,否則勝訴機率不高
★房仲業者、地政士說「不會被課稅」,但事後卻要補繳奢侈稅
→房仲業者、地政士有「債務不履行」責任,民眾可提出證據(錄音檔、文字檔),向律師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因為經濟因素,不得已賣掉持有2年內的房子,卻被課稅
→符合豁免條款(合理、常態、非自願性的不動產移轉),可向國稅局爭取以專案方式處理,並提出豁免證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418/3495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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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的人問:

我本來在一家成衣工廠擔任倉管、品檢工作,後來老闆把我調去燙衣服,但我燙起衣服不但速度慢,而且衣服需要燙線的地方都燙不直,老闆好幾次責怪我工作效率太差,最後我覺得沒辦法厚臉皮待下去,於是自己提出辭職。 
當時老闆再三強調是我自願離職的,還要我填寫自願離職證明單,大概是怕我去告他,雖然老闆有給一點點所謂遣散費,但事後我覺得老闆很惡劣,害我沒法申請失業給付,我已經失業一年沒收入了,請問該怎麼爭取權益? 

盧天成律師答:

您原本的工作性質是倉管、品檢,老闆卻把你調去燙衣服,兩者的工作內容差異頗大,而且您也知道自己不適合燙衣服,應該在被通知變更工作內容或者燙了一天衣服發現很痛苦的時候,立刻向老闆表示不想燙衣服。  

切記有權利說「不」

如果老闆堅持要你繼續燙,你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不接受這項職務調動,因為《勞基法》規定未經員工同意,僱主不得無故調動員工職務內容及工作地點,否則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僱主給付遣散費。
可是您卻因為燙不好而自己請辭,依法老闆根本不必給你遣散費,而且你主動辭職,依法也不能申請失業給付,你的情況在法律上無法爭取權益,建議您先放下不平的情緒,找到新工作,以後若再遇到職務調動情形,記得自己有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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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有一輛機車借弟弟代步,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騎到牌照註銷卻還繼續騎,最近我接到監理站寄給我的罰單,累積金額竟高達十六萬七千二百元,請問我該如何向法院申訴,因罰單並不是我本人違規,也沒簽上我的名字,這樣我可以聲明異議嗎?還有什麼方法 可以使罰單不要成為雙倍罰單呢。

盧天成律師答:

被開罰單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被警察攔下,對駕駛人開罰;第二種是由機器或人工拍下違規事由後,對車主開罰,稱為「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因讀者是車主,若無法證明是他人違規駕駛,監理站便會依法認定讀者就是違規的駕駛人。 

須先繳費再提異議

讀者收到罰單後若不服,可以於十五天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訴、陳述意見;若不服申訴結果,可以要求原處分機關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次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違規通知單等資料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申訴時通常都會給一個月的繳款寬限期;但聲明異議時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讀者還是要先繳納罰單。若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沒有依裁決繳納罰鍰,讀者的駕照(牌照)就會被註銷,同時也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目前並沒有雙倍罰單的規定,只可能因逾期到案繳款的時間不同,而有不同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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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結婚後,夫妻雙方間之法律效力有何變化?

 

盧天成律師答: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身分上效力,原則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民1000),並共同協議住所或以共同戶籍地為住所,互負同居之義務(民1001、1002),惟夫妻間另有約定或一方能證明共同住所不適宜履行同居義務者,仍得以其他處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若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如受他方家屬之虐待、不堪同居之虐待(家暴)、違反夫妻貞操義務(外遇、通姦、納妾)等,即可例外不為同居。

就雙方財產效力而言,夫妻對於日常家務事情互為代理人,只要屬於日常家務,即得以自己名義為之,並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因素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民1003、1003-1),即對內由夫妻平均分擔生活費用,對外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夫妻財產契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分別是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再分成三類,分別是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財產各自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1044)、一般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 ,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民1032)及所得共同財產制(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民1041);約定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前往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1007、1008)。

若夫妻雙方未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民1005),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財產(民1017、1018);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1022、1023) 。

關於共同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關於所得共同財產制中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關於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配的可能。若債務人將其財產全部登記於配偶名下而未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倘債務人之財產已為法院扣押而未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債務人即需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則其原財產規劃之目的即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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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麗麗與小鄭結婚婚,兩年後因個性不合雙方而協議離婚,在離婚程序還未完成前先行分居,麗麗心中難過,即於分居階段與前男友志明尋找安慰。結果,麗麗與小鄭在離婚登記後5個月生了一個小孩東東,麗麗心中知道小孩是志明的,她要如何處理?小孩可以跟麗麗姓嗎?


盧天成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第1062條、第1061條、第1063條規定:子女從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老婆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推定他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

今天麗麗與小鄭於離婚後5個月生了一個小孩東東,若從子女出生日起回溯約150日雙方離婚,則小孩東東受胎期間麗麗與小鄭尚有婚姻關係,依法麗麗所生的小孩推定為小鄭的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知悉時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所以,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夫妻的一方及子女均可主張,如果是由夫起訴的,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如果是由妻起訴的,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子女起訴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當麗麗或小鄭以婚生否認之訴推翻東東之婚生性以後,若麗麗與前男友志明結婚,則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東東即準正為麗麗與志明之婚生子女。若志明不願與麗麗結婚,仍得認領東東或有撫育東東之事實(負擔子女之生活費用、撫育費用),即視東東為麗麗與志明之婚生子女;如果志明避而不見,若有事實認為志明為東東之生父者,東東或麗麗就可以向志明提起認領之訴。

本案例依律師個人實務經驗瞭解,因為東東依法推定為小鄭的婚生子女,關於東東姓氏的問題,依法是由麗麗與小鄭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是,麗麗與小鄭現在已經離婚,麗麗就可以以離婚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母姓;如果麗麗與小鄭只是分居而尚未離婚時,就可以以小鄭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事由,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母姓。

本解析僅供讀者參酌,實際情狀仍須依其個案審慎衡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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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阿雄父親於上個月因心肌梗塞去世,身前留下一筆債務、一筆土地及少許現金,由阿雄及其母親、弟、妹共四人繼承其財產。阿雄要如何處理父親留下之財產?


盧天成律師答
所有的人在死亡後,對於生前所有之財產和債務,原則上將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所謂「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規定,是指除因「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有繼承權的人向法院表示不願繼承)外,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和配偶(母親)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阿雄父親)生前留有財產者,應由其遺留的財產清償遺留的債務,所剩的財產或債務,再由繼承人繼承。例外,繼承人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時,則以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債務未受清償,則繼承人可不繼承該債務(民法第1154條),又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3條)。

循此,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開始,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機關聲明,即所謂「當然繼承原則」。然如想要在繼承開始後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依法定程序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民法第1156條)。關於遺產的計算,如有配偶者,應先依民法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制」所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規定為財產之分割,分割後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為被繼承的遺產。

本解析僅供讀者參酌,實際情狀仍須依其個案審慎衡量,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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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讀者問:
我原在公司當倉庫副組長,去年下班車禍受傷行動不便,公司改調我做包裝工作,養傷期間也沒發百分之三十薪資。今年八月復工,公司刁難不能請特休假回診,要我休無薪假,後來申請非自願離職也被刁難,經勞工局調解,公司只願以八萬元和解,我認為公司未依法給公傷百分之三十薪資、受傷時間薪資、資遣費二十五萬元等,該如何爭取?
盧天成律師答:
你認為公司未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受傷時間薪資、資遣費二十五萬元,可控告公司請求給付上述款項。建議你可先用存證信函催告老闆出面解決問題,如果老闆不願意協商或是沒有誠意解決問題,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用來幫助勞工打官司,並於二○○九年三月一日起,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成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擴大幫助現有勞工訴訟範圍。

勞委會提供津貼

勞委會已委託在全國各地皆有據點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來辦理扶助專案。現在每一個法院都有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你可以向距離最近的基金會求助,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為 02-66328282 。 
同時也增列「補助勞工訴訟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專案,協助勞工在打官司期間,沒有工作收入又無法請領相關津貼時,可以維持基本生活。有需要的勞工可於勞委會網站中下載申請表格,備妥相關文件及求職證明,逕向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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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1. 請問房東租給房客之屋含冷氣設備時,如冷氣故障誰要負責修復?期間承租方是否要負責保養冷氣設備?如要保養,誰要負擔費用?
2. 公司與公司房屋租賃合約中,如未提到冷氣設備修復與保固責任時,應由那一方負責,依據為何?如出租方不願負擔時,承租方要如何處理?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的回應:如果是機器老舊、年久失修,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故障,可請房東維護,但如果是房客不當使用,應由房客負責。因為冷氣為附屬設備,房客要盡保管義務,保養問題如更換濾網等,承租人可和出租人協調費用負擔。
公司情況與一般住家情況相同,責任歸屬於出租人,冷氣為房屋附屬物,也可看當初契約中有沒有提到責任歸屬,在《民法》第429條中有提到租賃物的修理部分,一般為出租人負擔。但若出租人不願意負擔,承租方可請人修理,拿收據索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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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營業保證金繳交」「政府核准證明」、「營保證明」不可少

 

【周承諺╱台北報導】日前爆發上千名房仲不經合法考照,而採花錢「購買」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凸顯市場仍存在不肖的非法房仲。專家表示,挑選房仲時,可先從店家招牌觀察標記直營或是加盟店面,店內也須掛上「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等書面證明。

面對眾多的房仲業者,民眾可先從招牌區隔出業者的經營模式。

坊間房仲品牌眾多,除了較具規模的8大房仲外,離開都會區的房仲多為地區性品牌,服務水準參差不齊,可能遭遇業者惡性倒閉或收費不明的陷阱。因此,民眾所選擇的房仲是否為「正派經營」非常重要。永慶房屋法務部協理吳宜學建議,民眾可從戶外「招牌」檢視起。 

房仲店面須備證照

證照過期不能營業

由於房仲經營模式分為「直營店」與「加盟店」,加盟業者常見以2種名稱掛招牌,一為「加盟品牌名稱」,另一種則標明「○○不動產」。房仲業者從店面招牌到個人名片,都應該要註明公司行號名稱,若名片與招牌皆無店面名稱,民眾就須警覺店家可能不是合法立案。
每家房仲店面都必備「不動產經紀人執照」。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每間房仲店面最少要有1張不動產經紀人執照,若是20人以上的公司則須具備2張證照。吳宜學提醒,該證照是否過期,可顯示房仲業者是否定期參加不動產經紀員訓練,證照過期房仲也不能對外營業。 

保證金保障買賣方

「營利事業登記證」、「政府核准證明」、「營保證明」亦為3樣房仲必備的證書,前2項證書為政府經過審查、備案之後所頒布證明開店證明文件。「營保證明」則能證明該房仲向不動產經紀公會繳交「營業保證金」,用意在於假使房仲惡性倒閉,買、賣雙方也能從這筆基金中獲得賠償,較有保障。
房仲各式的收費標準,也須與各項證書掛在店內牆面明顯處。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此舉是要讓仲介收費方式的透明化,可避免議價、斡旋因價格認知不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316/348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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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擬法不周延,沒打到投資客,反而壓垮一般民眾。

【顏嘉瑩╱綜合報導】奢侈稅(全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今年6月將屆滿兩年,其存廢與否一直受到外界討論,原本是立意良好的「打擊投資客,抑制墊高房價」,但擬法不周全,卻害到許多不懂遊戲規則的老百姓。最近《蘋果》接獲許多讀者投訴,除了部分投資客案例,更多為一般民眾慘遭奢侈稅荼害,以下案例狀況雖不盡相同,但或可作為政府補救,立委修改奢侈稅法參考。

奢侈稅賦稅淨額變化

 

律師看法 盧天成

民眾買賣屋時,建議先研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和豁免條款,如果賣屋時,發現符合豁免規定,但卻被課稅時,可向國稅局爭取,並提出豁免證明。但是像下方案例中王先生和陳先生因聽信房仲業者、代書說法而賣屋,只要有證據可證明他們曾經說過「不會被課稅」,就有債務不履行的疑慮,民眾可找律師諮詢並提出告訴。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317/3489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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